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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世英与蒋宇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宇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5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彭世英,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宇孝,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世英与被申请人蒋宇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彭世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宇孝价值3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彭世英以其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西路X号X幢X单元X的住宅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52执保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彭世英与蒋宇孝于2016年12月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5029号民事调解书,彭世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向蒋宇孝送达了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2017年5月8日,彭世英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渝015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担保物的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彭世英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西路X号X幢X单元X的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