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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赵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赵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57年9月1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纺织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赵东明,男,197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赵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峰于2017年月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赵东明给付欠款7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东明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