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鹏飞与赵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鹏飞,赵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10号申请人魏鹏飞,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龙,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魏鹏飞与被申请人赵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龙名下所有的陕A5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龙名下所有的陕A5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