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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种连志与刘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连志,刘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种连志,男,1967年1月2日生,满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淑芹,女,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孟家岭。申请执行人种连志与被执行人刘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种连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