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怀友与营山县城南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怀友,营山县城南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证保1号申请人:高怀友,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南镇先锋村3组。被申请人:营山县城南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佑明,系该村村主任。申请人高怀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与营山县达成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涉及到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的《达成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合同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高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与营山县达成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涉及到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的《达成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合同书》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