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抢劫罪一案,2016年11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7年1月1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2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以被告人王某罚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王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王某罚金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