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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1、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公司,史作朋,晁代珍,段夫亮,周西菊,李才平,沈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杨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史作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段夫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作朋,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晁代珍,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段夫亮,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西菊,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才平,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益君,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公司、史作朋、晁代珍、段夫亮、周西菊、李才平、沈益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窦金虎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