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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伍朝云与被执行人郑远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朝云,郑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朝云,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郑远达,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台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81民初143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XX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588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70元给申请执行人伍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粤E6M4**的小型汽车,由于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故目前无法扣押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财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