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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雪芬、唐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雪芬,唐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雪芬,女,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国辉,男,生于1976年10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70号彭雪芬与唐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国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2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行累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0000元,尚有30200元的义务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唐国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