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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3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