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3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