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川与被告赵若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川,赵若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767号原告:刘建川,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若尘,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川与被告赵若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川撤回对被告赵若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建川负担。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林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