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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恒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恒平,李炳莲,翟忠峰,聂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恒平、李炳莲、翟忠峰、聂恒莲本院在执行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恒平、李炳莲、翟忠峰、聂恒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