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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春英申请宣告孙桂龙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春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特7号申请人于春英,女,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春英要求宣告孙桂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春英称,我儿子孙桂龙于2003年10月份丢失,经多方查找始终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因此特申请宣告其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桂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通化市,原住辉南县样子哨镇河南村西社;与申请人是母子关系。2003年10月,孙桂龙丢失,至今未归,也一直未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于春英申请宣告孙桂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孙桂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桂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孙桂龙系母子关系,孙桂龙于2003年10月份丢失,至今未归并且一直未与申请人联系。由此可以认定为孙桂龙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桂龙失踪;二、指定于春英为失踪人孙桂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