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三河市东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河市东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河市东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张各庄。法定代表人:邵国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燕,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西区。再审申请人三河市东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丽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879号及本院作出的(2016)冀10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三河市东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