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湘涛与李安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湘涛,李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4号申请人:史湘涛,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安民,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史湘涛诉李安民诈骗罪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安民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湘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6万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安民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李安民现被羁押于三门峡监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