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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杨蕙源与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蕙源,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866号原告:杨蕙源,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何德建,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凯。被告: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存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蕙源与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故原告杨蕙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杨蕙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蕙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79元,减半收取3989.5元,由原告杨蕙源负担。余下受理费3989.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杨蕙源。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人民陪审员  曾晓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