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66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慧,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李某与被告T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的(2016)津0105民初4316号原告T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并分别提起诉讼,故本案应与(2016)津0105民初4316号案件合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津0105民初431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