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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18楼D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2999148H。法定代表人:吴冰盈,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喜来登商务大楼)第23层、24层,组织机构代码08305456-4。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上诉人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驳回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签订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