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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覃业雷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业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98号罪犯覃业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石门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业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常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案件结案后,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已受理的民事部分作出(2013)石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覃业雷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212.5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覃业雷自2015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6年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1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58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覃业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业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业雷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