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玉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玉苹出生日期1980年12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12××××特殊身份无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88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玉苹酒后驾驶鲁Y×××××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南墅镇电厂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认定,在送检的丁玉苹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丁玉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丁玉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