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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顾建南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建南,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吸毒,于2000年10月、2001年11月、2006年12月、2010年8月、2013年3月、2016年3月,分别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4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7月5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顾建南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建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顾建南收取吸毒人员王某(另处理)300元后,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肥牛火锅店附近,以258.88元向吴某(另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后被告人顾建南将上述毒品交付给王某、周某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建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吴某、李某、王某、周某的证言笔录、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监控截图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南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控被告人顾建南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建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云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