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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4刑初6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租住唐山市古冶区。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回到古冶区林西西北工房21楼12号家中,发现前妻郭某正在南屋与孙某微信视频聊天,吴某某非常生气并打电话给孙某,在电话中二人发生口角并相约决斗。后吴某某从东屋拿了一把单刃尖刀欲出门找孙某,被郭某将刀抢下并放到了南屋床上,吴某某随后来到南屋将刀从床上拿起,郭某见状再次与吴某某抢刀,在抢刀过程中,尖刀刺入郭某左大腿。郭某被刺伤后自行将尖刀拔出,吴某某随手从床上拿起一个胸罩给郭某包扎,并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郭某就近送到林西矿医院,经抢救无效郭某于当日22时27分被宣布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郭某符合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左侧股动脉、股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到案说明、传唤证、询问通知书;证人李某、侯某1、吴某1、王某1、张某1、周某、张某2、张某3、侯某2、付某、毕某、孙某、吴某2、吴某3、王某2的证言材料;单刃钢质尖刀、刀鞘、乳罩、保暖裤、花上衣、女式短裙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更正说明函;鉴定聘请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唐山市第三医院急诊医师出诊记录、郭某抢救记录、吴某某通话记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死者郭某户籍证明;侦查实验录像;逮捕必要性说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人民陪审员  孔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