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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保军与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军,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保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华,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园区金山路2号干道。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韩保军与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并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现都无法处置变现。我院未发现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