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蒲凌雁、马治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凌雁,马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蒲凌雁,女,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马治富,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依据(2016)川138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蒲凌雁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