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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迪与崔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迪,崔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王迪,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东辉,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迪与崔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东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