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迪与崔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迪,崔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王迪,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东辉,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迪与崔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东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