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宗瑞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瑞,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蒋宗瑞,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游礼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宗瑞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