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特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车爱平、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爱平,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特365号申请人:车爱平,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8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8459391T。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车爱平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9日经蒙城县房产局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车爱平违约金1000元,并办理车爱平1-09幢9层9××号的房产证。二、车爱平自愿放弃其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车爱平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经蒙城县房产局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