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某、张玉娥等与昌黎县昌黎镇王静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玉娥,姜延友,姜俊杰,昌黎县昌黎镇王静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591号原告:邱某,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原告:张玉娥,女,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姜延友,男,194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系原告张玉娥、姜延友儿媳,住昌黎县。原告:姜俊杰,男,200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邱某,系原告姜俊杰母亲,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县昌黎镇王静诊所,住所地昌黎县三街朝阳北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88MJ09E。经营者:马达,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张玉娥、姜延友、姜俊杰诉被告昌黎县昌黎镇王静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张玉娥、姜延友、姜俊杰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张玉娥、姜延友、姜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