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2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人陈刚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6日被传唤),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陈刚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公司员工宿舍,趁被害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某的浙商银行银行卡1张,后至该镇某银行ATM机使用该卡提取现金人民币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刚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协议书、交易明细、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