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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悦与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汤明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汤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848327-X。法定代表人汤明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明亚,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新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悦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汤明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执行人汤明亚、江苏新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王悦申请,2016年11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明亚、江苏新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