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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499号原告: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创业中心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806889-3。法定代表人:黄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敬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26297X。法定代表人:刘训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802D(1-3)。法定代表人:韩保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英杰、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山,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被告张恒之父。原告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市龙阁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