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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栓柱、申建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柱,申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栓柱,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申建彬,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栓柱与被执行人申建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