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星勋与洋县四〇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勋,洋县四〇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王星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法定代理人宋宇,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母亲。被告洋县四〇五医院。法定代表人江昌显,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虎,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勋与被告洋县四〇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勋的法定代理人宋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勋的法定代理人宋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星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邓晓刚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金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