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与王舟飞、王书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王舟飞,王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27号申请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负责人李万青,任组长。被执行人王舟飞,男,生于1982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书生,男,生于1969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与被执行人王舟飞、王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书生已按协议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