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振铎申请赵统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振铎,赵统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特62号申请人:郑振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赵统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振铎与被申请人赵统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赵统帅自愿向申请人郑振铎支付货款50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定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二、若任何一期逾期,被申请人赵统帅自愿向申请人郑振铎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申请人郑振铎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振铎与被申请人赵统帅于2017年6月26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志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