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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歆悦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歆悦,叶若一,王峥嵘,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异29号异议人(案外人):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东迎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玉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歆悦,女,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叶若一,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王峥嵘,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若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歆悦与叶若一、王峥嵘、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黄执字第133号]中,异议人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沧国用(2002)第75号、沧国用(2002)第76号土地的执行拍卖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若一、王峥嵘曾于2016年9月6日就本院(2015)黄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的拍卖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9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叶若一、王峥嵘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叶若一、王峥嵘不服,申请复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名称变更为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两宗土地[(沧国用(2002)第75号、沧国用(2002)第76号]虽然仍登记在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根据2008年10月27日叶若一、王峥嵘签订的协议书和2014年9月19日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洪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涉案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所有人为叶若一和王峥嵘。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09执复18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叶若一、王峥嵘的复议申请。据此,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为本案异议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庆红审判员  韩景韫审判员  刘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