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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陶应书与周宗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书,周宗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56号原告:陶应书,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宗萍,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丁翰卿,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应书与被告周宗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应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应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应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