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2007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做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王某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王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肖某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