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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谢家沟煤矸砖厂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10217U。负责人:张卫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谢家沟煤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26181F。投资人:朱真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谢家沟煤矸砖厂、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3484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