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61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习平根与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平根,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610号之九原告:习平根,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法定代表人:戴长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敏,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习平根与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峡民初字第61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的厂房(峡房权证水边字第××号,面积3164.32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驳回原告起诉,诉讼中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的厂房(峡房权证水边字第××号,面积3164.3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