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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兰与刘党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刘党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79号原告:刘兰,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党生,男,41岁,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刘兰与被告刘党生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兰承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