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兰与刘党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刘党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79号原告:刘兰,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党生,男,41岁,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刘兰与被告刘党生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兰承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