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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建球与陈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球,陈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833号原告赵建球,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东,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刘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瑞,该公司员工。原告赵建球与被告陈海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爱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球的委托代理人崔英、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案涉事故概况:2016年8月28日10时5分左右,陈海东驾驶的沪C×××××号小型客车沿启东市北新镇三星河西侧南北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星河桥南侧路段时,与在三星河桥南侧路口西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的赵建球驾驶的苏F×××××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建球受伤,车辆受损。赵建球当日入启东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海东承担全部责任,赵建球无责任。二、肇事车辆投保情况:陈海东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三、当事人各项赔偿费用主张情况:医药费7877.60元、营养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24元、误工费10696.80元、护理费6685.5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交通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2.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损3500元、拖运费150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119250.65元。四、与本案相关其他情况:2017年3月13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赵建球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胸腹部及腰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腰背部血肿形成,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赵建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45日);营养期限为45日。五、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鉴定报告系客观真实,本字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药费核定为7877.60元;2、营养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24元,本院予以确认;3、误工费核定为10696.80元(120天×89.14元/天);4、护理费核定为6685.50元(15天×2+45天)×89.14元/天;5、残疾赔偿金为80304元(40152×20年×10%);6、被抚养人生活费2202.75元(26433×母亲5年×10%/6);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8、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9、车辆损失酌定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13040.6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建球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3040.65元[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赵建球中国工商银行帐户62×××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8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0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赛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