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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美林,蔡葱花,王平,王凤达,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72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331-6。被执行人郑美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蔡葱花,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凤达,男,1960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海英,女,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1193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蔡葱花、郑美林共同共有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云阁苑14幢2单元603室的房屋及7号储藏间(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2017年6月13日李婷婷(公民身份号码)以11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蔡葱花、郑美林共同共有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云阁苑14幢2单元603室的房屋及7号储藏间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婷婷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