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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铃、黄金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铃,黄金服,陈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铃,女,200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朱铃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巫某,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朱铃的母亲。被执行人黄金服,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梅珠,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黄金服、陈梅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金服、陈梅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铃人民币937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执行费人民币1307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陈梅珠进行司法拘留教育十五天,但被执行人陈梅珠仍未履行义务,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