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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4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怀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怀杰,胡利民,居怀凤,罗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69190-8,住所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023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罗德红。被执行人:朱怀杰,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胡利民,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居怀凤,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罗德红,女,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怀杰、胡利民、居怀凤、罗德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怀杰、胡利民、居怀凤、罗德红银行存款人民币4191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