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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翟延文、孙桂芝、翟雨莹、吴雪亮、王志伟、吉林省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新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翟延文,孙桂芝,翟雨莹,吴雪亮,王志伟,吉林省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新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628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游四军,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翟延文,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2:孙桂芝,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3:翟雨莹,女,199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4:吴雪亮,男,1984年9月有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被告5:王志伟,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6:吉林省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翟延文。被告7:吉林省松原市新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翟延文、孙桂芝、翟雨莹、吴雪亮、王志伟、吉林省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新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5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4500元;2.判令七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额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自逾期之日(2016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判令被告6、被告7对上诉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元,用于资金周围,分12个月还款,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每月27日还款。原告于同日与被告6、被告7签订《保证合同》,被告6、被告7对上述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95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已还款1289507元。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94500元。同时,被告对逾期还款行为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翟延文、孙桂芝、翟雨莹、吴雪亮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人民陪审员  郭微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丽晶—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