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张桂祥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伟,张桂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祥,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大伟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桂祥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建水渠的目的系为了防止自然灾害,下雨积水,便于将积水排向小树林地用于灌溉,一审判决将水渠填平,必然导致积水回流,造成村民房屋、财产物品损害;一审认定涉案砖墙系张桂祥所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我的房子系1991年所建,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张成祥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起诉要求恢复的砖墙系我雇人花钱所砌,包括大棚,都是经过张大伟父亲同意的,现在的房屋状态是和对方商量后形成的,现在我的房屋已经出现裂痕,大棚也被张大伟给推了,当时报了110。张桂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大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回填其排水沟;2、依法判令张大伟将张桂祥胡同围墙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桂祥与张大伟东西相邻,张桂祥的院落位于东侧、张大伟的院落位于西侧,张桂祥家北房建于1996年、张大伟家北房建于1991年。庭审中,张大伟提交一份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其房屋四至为东至张桂祥房西山3米、西至东山向西14.5米、北至张桂祥房后山对齐、南至后山向南14米。经法院现场勘验,张桂祥家北房西山墙与张大伟家东山墙之间有约1.3米宽的空地,距离张桂祥家北房后檐墙以南约1.6米处接两家北房原建有一处砖墙,该砖墙由张桂祥建于2009年。2016年7月,张大伟为排水将前述砖墙拆除,在两家北房中间空地处以该砖墙为界向北挖一条长约10.5米的排水沟。本案开庭前,张大伟已用砖块、土将该排水沟填埋,该处略有凹陷。一审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张桂祥、张大伟双方系东西院邻居,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桂祥在自家北房西山墙与张大伟家北房东山墙之间修建了一道砖墙有利于安全,现张大伟未经张桂祥同意,将砖墙拆除,给张桂祥家的安全带来隐患。且此砖墙已建成多年,张大伟亦未曾提出异议。故对张桂祥要求张大伟将胡同砖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大伟在张桂祥房屋西侧挖掘排水沟排水,因该排水沟有一定深度且距张桂祥房屋较近,影响张桂祥家房屋安全,故张大伟应将该排水沟填平。另需要说明的是,张大伟家在填平排水沟及修复砖墙时,应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或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关于张大伟辩称的排水沟及砖墙均处于其宅基地范围内的主张,根据宅基地使用证的记载,张大伟家宅基地范围东侧以张桂祥家北房西山墙3米为齐,两家之间的空地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张大伟家,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张桂祥与张大伟之间就宅基地权属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判决:一、张大伟将张桂祥家北房西侧排水沟填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张大伟将位于张桂祥北房与其自家房屋北房中间的砖墙恢复原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张桂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于二审后续庭审中,张大伟另称张桂祥要求恢复的围墙系其父母所建,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张大伟还称因其于2016年在其院内贴东墙建设了房屋并留有房檐排水,故张桂祥要求恢复的围墙影响其房屋向北侧排水,张桂祥对其建设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并不影响张大伟排水,且双方东西墙之间的通道朝北亦能排水,张大伟对通道向北侧排水的可行性不予认可。经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石垡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6日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显示关于石垡村民张桂祥北房西侧与村民张大伟北房东侧之间的空地使用说明:在1996年村民张桂祥盖完北房后,在房的西侧铺设一道地下塑料排水管道以便排水使用至今,另有往后通行的便门,当时砌垒两家之间的围墙人员是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南拳村民杨凯(有证明)。以上空地由村民张桂祥使用至今。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采光、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看,一审对于张桂祥所提诉讼请求的处理理由确有依据,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张大伟上诉所称的排水问题,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石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张大伟与张桂祥两家东西墙之间的通道之间已预留了排水管道,张大伟于本案上诉中提出的排水问题,其主张的理由为其2016年在其东墙内侧新建房屋并砌有房檐用于向其东墙外排水,对于该诉讼理由,首先张大伟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两家东西墙之间的通道已经出现了排水不畅的情况,其次即便其所述的排水问题存在,亦系其后加建房屋所致,其自行拆除张桂祥所建围墙,亦非解决问题之合理、合法之途径,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对于张桂祥诉讼请求之处理系针对目前存在的妨碍事实,并不影响双方在新的妨碍事实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且本案诉讼请求之处理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之效力,双方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及范围之争议,应当向相关权属部门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张大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大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