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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5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勇士生活区155号楼。法定代表人:董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凤凰街道办事处麒麟大道中段东方新天地购物中心负一层。负责人:董武,该公司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晓艳代理审判员  邢保贞人民陪审员  王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