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石发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发,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发,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庆堂,董事长。上诉人黄石发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石发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处,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故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上诉人黄石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管辖。被上诉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