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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栋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狮检公刑诉[2017]805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蔡栋梁,绰号“眼镜”,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26日)。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蔡栋梁与林某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指使陈金旺(已判刑)携带1.91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到石狮市八七路绿岛酒店一楼卫生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林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蔡栋梁于2016年9月28日19时许在石狮市石某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扣押身上携带的20.64克毒品氯胺酮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同日20时许,被告人蔡栋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樊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提出对被告人蔡栋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栋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栋梁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栋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及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栋梁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栋梁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栋梁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20.64克毒品氯胺酮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可酌情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栋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支丁丁PAGE 更多数据: